檢測標準依據
車用鋼瓶的檢測標準依據是根據《氣瓶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和GB19533《汽車用壓縮天然氣鋼瓶定期檢驗與評定》·│✘╃。
車用鋼瓶的概念
車用壓縮天然氣氣瓶分四類✘₪╃☁:鋼質氣瓶▩▩•、金屬內膽環向纏繞氣瓶▩▩•、金屬內膽全纏繞氣瓶▩▩•、非金屬內膽全纏繞氣瓶·│✘╃。目前最常用的有兩種✘₪╃☁:鋼質氣瓶和金屬內膽環向纏繞氣瓶·│✘╃。汽車用壓縮天然氣氣瓶屬於高壓移動式壓力容器☁╃,所盛介質天然氣易燃▩▩•、易爆☁╃,頻繁的充裝▩▩•、儲存▩▩•、運輸▩▩•、使用☁╃,加之經常在人口密集鬧市區流動☁╃,一旦發生爆炸☁╃,將會導致災難性事故☁╃,給人民生命財產帶來嚴重的損失☁╃,對社會安定造成巨大影響·│✘╃。為保證車用氣瓶的安全使用,國家有關部門相繼頒佈了不少標準▩▩•、規程和技術規範☁╃,從設計▩▩•、製造▩▩•、安裝▩▩•、使用▩▩•、充裝▩▩•、運輸及定期檢驗等各個環節☁╃,加強和規範車用氣瓶的監督管理·│✘╃。對車用壓縮天然氣氣瓶進行定期檢驗☁╃,是為確保該氣瓶能夠安全使用☁╃,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財產安全及社會穩定的重要手段·│✘╃。
檢驗專案
鋼瓶的定期檢驗專案包括✘₪╃☁:外觀檢查▩▩•、音響檢查▩▩•、瓶口螺紋檢查▩▩•、內部檢查▩▩•、無損檢測▩▩•、重量與容積測定▩▩•、水壓試驗▩▩•、內部乾燥▩▩•、瓶閥檢驗和氣密性試驗·│✘╃。
檢驗週期
對於在用鋼瓶☁╃,自制造之日起☁╃,每3年進行一次定期檢驗☁╃,15年報廢·│✘╃。
對到期需進行定期檢驗的鋼瓶☁╃,或瓶閥失靈▩▩•、瓶體受到嚴重腐蝕▩▩•、損傷以及有其他可能影響安全使用的缺陷的鋼瓶☁╃,鋼瓶業主應及時將鋼瓶及鋼瓶對應的車牌號送交檢驗單位☁╃,由檢驗單位進行檢驗或確定未到期的鋼瓶是否需要提前進行檢驗·│✘╃。鋼瓶的拆卸工作須由從事車用鋼瓶安裝或改裝的專用單位承擔☁╃,業主不得自行拆卸鋼瓶·│✘╃。對於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所用鋼瓶☁╃,若受到損傷☁╃,應對鋼瓶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後方可重新使用·│✘╃。
庫存或停用時間超過一個檢驗週期的鋼瓶☁╃,啟用前應進行檢驗·│✘╃。
車用鋼瓶檢驗流程圖✘₪╃☁: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裝置安全法》對違反特種裝置使用的法律責任規定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裝置安全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於2013年6月29日透過☁╃,現予公佈☁╃,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條特種裝置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向特種裝置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提供特種裝置相關資料和必要的檢驗▩▩•、檢測條件☁╃,並對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八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裝置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裝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使用特種裝置未按照規定辦理使用登記的;
(二)未建立特種裝置安全技術檔案或者安全技術檔案不符合規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設定使用登記標誌▩▩•、定期檢驗標誌的;
(三)未對其使用的特種裝置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自行檢查☁╃,或者未對其使用的特種裝置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進行定期校驗▩▩•、檢修☁╃,並作出記錄的;
(四)未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及時申報並接受檢驗的;
(五)未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鍋爐水(介)質處理的;
(六)未制定特種裝置事故應急專項預案的·│✘╃。
第八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裝置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裝置☁╃,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 使用未取得許可生產☁╃,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裝置☁╃,或者國家明令淘汰▩▩•、已經報廢的特種裝置的;
第九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裝置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或者檢驗▩▩•、檢測機構拒不接受負責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